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好明 頁數:503 字數:8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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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對于司法考試來說,好的指導用書能讓你事半功倍。本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深受考生歡迎。廣大考生通過郵件或BBS等方式對本書給予了積極評價,希望能夠繼續出版,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為今年的修訂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本書的堅實之處正是在于深入了解考生的需求,秉持對考生認真負責的態度。而如何進行更加有效的復習,既能全面掌握考點,又能節省時間,記憶牢固,正是本書要達到的目標。本書具有以下特點:一、以大綱為線索.以教材為參考.全面覆蓋考點。如果以指定教材為準,一個認真備考過的人,試卷上以上的考點都能復習到。所以,本書以大綱為線索對考點進行整理和提煉,盡可能全面地覆蓋所有考點。內容精練,直擊考點,并對需要理考點加強論述和分析。另外,本書不贊同過分強調區分重點與非重點.特別是從對近幾年的試題分析來看,倒是未被視為重點甚至是考點的知識點在題目中頻頻出現,如果復習中太過偏重,難免要栽跟頭。需要強調的是,對于2010年司考教材的新增內容和新頒布實施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等,本書也進行了全面收錄,以方便考生使用。
內容概要
本書具有以下特點: 一、以大綱為線索。以教材為參考。全面覆蓋考點。如果以指定教材為準,一個認真備考過的人,試卷上90%以上的考點都能復習到。所以,本書以大綱為線索對考點進行整理和提煉,盡可能全面地覆蓋所有考點。內容精練,直擊考點,并對需要理解的考點加強論述和分析。另外,本書不贊同過分強調區分重點與非重點,特別是從對近幾年的試題分析來看。倒是未被視為重點甚至是考點的知識點在題目中頻頻出現,如果復習中太過偏重。難免要栽跟頭。需要強調的是,對于2010年司考教材的新增內容和新頒布實施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等,本書也進行了全面收錄,以方便考生使用。 二、內容結構邏輯性強,層次清晰簡練,并運用多種文字醒示手段,易于記憶,極具可讀性。復習中最大的問題是,知識點記過了,但一到考試才發現記得不夠牢固和準確,也就是說,大概意思記住了,但沒記在“刀刃”上。僅僅通過閱讀教材來復習,在幾百萬字里尋覓記憶區區幾十萬字的考點,確實是一條低效而費時的彎路。本書根據考生做筆記的習慣和最佳記憶理論,采取提綱式邏輯結構,運用不同字體效果、符號標示、附注提示等特色編排手段,把句子和段落中蘊涵的“題眼”專門加以強調提示,使內容層次清晰簡練,文體形式活潑鮮明,去除平板乏味之感,增強了記憶的聯系性和突出性。書中各種提示方式的含義: 1.段中字加粗:對段中關鍵詞語的強調。 2.粗下劃線:段中必須特別重視的句子。 3.曲下劃線:段中需要略加重視的句子。 4.“注意”:對重要但易忽視知識點的單獨強調。 5.“特別提示”:對部分內容的總結性提示。 6.“★”標注與斜體部分:2010年司法考試教材最新增補內容。 三、針對不同部門法的特點,利用圖表、歸納和對比等方式凸顯考點,深化記憶。提高復習效率。
書籍目錄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 第三章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法理學 第一章 法的本體 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三章 法的演進 第四章 法與社會法制史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附表 法制史中的“歷史之最”憲法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經濟法 第一章 競爭法 第二章 消費者法 第三章 銀行業法 第四章 財稅法 第五章 勞動法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第七章 環境保護法國際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三章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五章 外交關系法與領事關系法 第六章 條約法 第七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八章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國際私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三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準據法 第四章 適用沖突規范的制度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四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 第二章 審判制度與法官職業道德 第三章 檢察制度與檢察官職業道德 第四章 律師制度與律師職業道德 第五章 公證制度與公證員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章節摘錄
插圖:2.業主大會:(1)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2)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第一次大會。在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一定比例時召開。(3)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的臨時會議,經20%以上業主提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4)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3.業主委員會:(1)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2)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其成員不得兼任本物業區內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4.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權源于業主。(三)物業服務管理的內容1.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3.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四)商品房銷售與前期物業服務1.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前及過程中,由建設單位(發展商)代替未來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由該企業所實施的物業服務。2.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該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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